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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省教育厅科研项目”)规范化管理,优化配置创新资源,提升科技投入效能,加强基础研究和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推动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教育厅科研项目旨在引导和支持高校开展科学研究,产出高质量成果,解决区域发展难题,培育更高级别的科研项目,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和较高水平的科研、教学队伍,充分发挥高校科研工作在创新人才培养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高校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提升高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服务振兴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省教育厅科研项目面向全省高校在职在岗教师和科研人员,包括科学技术项目、社会科学项目、产业化培育项目和专项项目。
(一)科学技术项目:支持高校理、工、农、医等学科领域教师和科研人员,聚焦国家、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重点领域科学技术问题和有关学科发展前沿问题,开展较为深入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创新研究。
(二)社会科学项目:支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相关学科领域教师和科研人员,紧密围绕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与需求,或相关学科领域重要理论与学术问题、重要文献资料研究整理等开展具有一定创新性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三)产业化培育项目:支持高校教师、科研人员积极围绕我省“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学科专业优势,对接行业企业创新发展技术需求,有组织地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促进企业降成本,增效益,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增强科技创新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能力。可根据项目价值和实际需要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个层次予以支持。
(四)专项项目:支持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针对我省高等教育改革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相关研究。
第四条 科学技术项目、社会科学项目分设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优秀青年项目、一般项目四个类别。
(一)重大项目:重点支持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战略性以及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积极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加快提升知识体系建构和高校咨政服务能力的项目;与企事业单位联合开展关键核心技术问题及“卡脖子”问题的科技攻关的项目;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培育研究等。
(二)重点项目:支持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围绕国家、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把握科学前沿,聚焦产业转型升级和文化传承创新,开展较为深入的创新性研究;推动产学研用一体化,着力解决行业、产业和社会发展难题。鼓励联合行业企业共同申报课题。
(三)优秀青年项目:支持高校青年科研骨干开展创新性研究,着力培养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青年科研人才。
(四)一般项目:支持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根据国家、地方的一般性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着力提高吉林省高校教师整体科研能力。支持科研基础较好的高校根据发展需要申请设立一定数量的自筹项目,由学校提供经费资助,引导高校加快提升科研能力。
第五条 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坚持“对接需求、择优支持、公平公正、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由省教育厅科研与研究生教育处(以下简称“厅科研处”)统筹管理。项目申请、立项评审、结项验收等全过程管理依托“吉林省高校科研项目管理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平台”)进行。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省教育厅是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的组织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管理制度;
(二)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
(三)组织项目的受理、筛选、储备和评审论证工作;
(四)监督项目实施情况,受理和批准项目变更和项目终止;
(五)组织项目验收;
(六)组织科研成果应用和转化;
(七)处理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七条 高校是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的直接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有关科研诚信、科技安全、科技伦理、科研档案工作管理机制;
(二)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申报材料;组织一般项目评审推荐,并对评审推荐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省教育厅推荐;
(三)组织本校批准立项项目签订项目合同书;
(四)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监督、检查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预期成效,并向省教育厅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五)组织本校拟结题项目申请结题,并审核把关;
(六)积极推动科研成果应用和转化。
第八条 项目主持人是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填报项目申请信息,并对填报内容真实性负责;
(二)按项目合同书规定开展研究,通过项目管理平台,报送项目实施进展和应用转化情况,接受项目实施情况检查;
(三)按照财务规定和项目预算安排使用项目经费,确保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
(四)及时申请项目验收,提交项目验收材料,并对项目成果真实性负责;
(五)积极实施科研成果应用和转化。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省教育厅每年5月末前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
第十条 申报省教育厅科研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应以关键性科学问题为牵引,有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可行的研究路线或技术方案,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提交成果具有可考核性,鼓励多学科研究人员合作开展研究。产业化培育项目应有较为成熟的技术及专利支撑,具备较好转化前期基础和条件,能够在较短时间取得产业化进展。
(二)项目申请人必须是高校在职在岗人员,项目负责人应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遵守科技伦理制度规范,有良好的科研信用记录,在科研诚信禁止申报处罚期内的人员不能申报及参与申报项目。科学技术、社会科学优秀青年项目申请人原则上应在受理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0周岁,项目组成员以青年为主;其他项目(除产业化培育项目外)申请人原则上应在受理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鼓励研究生和高年级本专科生进课题组。
(三)下列人员不得以负责人身份申请项目: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不含在职);人事关系不在申请单位的外聘或兼职人员;离退休人员。
(四)承担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尚未完成(结题)者,不得再申请新的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在研“省级科研专项”项目达到2项及以上的项目负责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省级科研专项”是指通过省级财政安排资金(含省级财政统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安排),由省直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类省级科技(社科)计划(专项、基金等),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择优立项的科研项目。已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改头换面申报;拟以相似项目申请其他省级科研专项的,不得申报省教育厅科研项目。
(五)项目申请者应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和基本研究条件(实验室和基本设备等),能充分利用现有的研究平台和工作基础开展研究工作。
(六)产业化培育项目的申请,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原创性可转化成果
(1)申请项目需有独立自主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需出具检索查新报告);
(2)经过小试、中试等放大试验证明其技术路线可工程化。
2.申报项目需契合行业企业技术创新需求,有很好的市场前景,企业有较强的承接转化意愿和条件。申请者所在学校应对申报项目的关键技术、实施方案、预期成效、计划进度以及企业基础条件、投入经费预算等进行全面审查并签署意见。
3.须提供与相关企业签订的实质性合作协议,并明确各合作方的责权利。
第十一条 申报方式和限额
(一)省教育厅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学校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所有项目通过项目管理平台进行申报。
(二)科学技术、社会科学重大项目实行“揭榜挂帅”制度;重点项目、优秀青年项目、产业化培育项目不设申报限额;一般项目实行限额申报;专项项目视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
(三)省教育厅根据各校科研基础能力、项目管理质量、成果转化情况等综合确定一般项目各高校申报限额,实行动态管理。
(四)高校根据省教育厅发布的申报计划和限额组织项目申报,并对项目审核把关。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按照“对接需求,同行评议,公开择优”的原则,组织项目评审论证工作。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重点审查项目选题方向、现有研究基础、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和经费预算等。同等条件下,对依托于国家或省部级科研平台(协同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人文社科研究基地、高校智库等)和具有良好经营业绩的高校科技型企业以及跨学科、跨院校、跨部门联合申报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将评审论证结果通过项目管理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省教育厅、财政厅印发立项通知文件,公布下达。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依据立项通知文件,依托项目管理平台填报项目合同书。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时间从申报次年1月1日起。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为2-3年。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由厅科研处依据评审论证结果并结合年度预算提出安排建议,按程序核定后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达。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中途更换项目负责人或调整项目合同书的核心内容。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项目申报渠道提出项目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所要求的相应材料(变更原因、候选人及相关变更人员简历、学术水平、研究能力的文字说明及完成项目的计划等):
(一)因离职、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
(二)因非自身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延期的;
(三)确需对计划目标、内容等进行调整的。
第十九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按计划实施期限完成者,项目负责人应于项目到期前一个月内提出项目延期报告,说明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计划的原因和延长期限(以年计,限一年),填写项目变更审批表,由所在学校签署意见后,报厅科研处批准。
第二十条 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省教育厅备案。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项目难以进行的,应予终止和撤销,并退回已下拨的科研经费:
(一)未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的;
(二)未经审批,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等重要事项的;
(三)项目到期后不按期申请验收或延期一年仍不能完成结项的;
(四)项目执行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背科技安全、科研诚信等行为的。
终止和撤销的项目,承担高校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教育厅批准后执行。撤销项目的,3年内不受理项目负责人新的项目申请,视情况调减所在高校下一年度一般项目申报限额。
第二十二条 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对某些探索性强的基础研究项目,因与预期不符难以继续开展研究的,可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做出课题总结,并阐明原因,由所在学校上报厅科研处。厅科研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专家考察或其他形式核实后,予以调整或终止,其中终止的项目,除退回未使用的科研经费外,不按照第二十一条撤项处理。
第二十三条 所有变更申请须通过项目管理平台提交材料,同时向厅科研处报送纸质材料。
第六章 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四条 省教育厅每年6月、12月两次集中组织科研项目结题验收,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研究期限内按照结题验收工作要求,提前1个月通过项目管理平台提交结题验收申请,经所在学校同意后报厅科研处。当年立项的项目不得参加结题验收。
(一)验收材料:
1.项目合同书;
2.项目结项报告,附总结报告、经费决算报告、论文论著及各类获奖成果证书复印件。结项报告内容一般应包含研究工作总结、研究成果目录、完成论文论著、申请及授权专利、经费开支情况等相关材料。
项目结项报告中验收专家人选由不少于3名本单位以外且非同一单位的相关领域正高职称专家组成,结项意见须由专家本人手写。项目结项报告须经项目承担学校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二)验收组织:
1.科学技术、社会科学重大项目结题验收由厅科研处负责组织实施,验收以专家组实地考核和汇报答辩相结合方式进行。专家组由不少于5名项目承担学校外相关领域正高职称专家组成。
2.科学技术、社会科学重点项目、优秀青年项目、一般项目和产业化培育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由厅科研处统筹,会同省教育科技产业服务中心组织实施。项目验收以汇报答辩方式进行,专家组由不少于3名项目承担学校外相关领域正高职称专家组成。项目完成质量较高,符合免答辩条件的项目可申请免答辩。
3.专项类项目结题验收由厅科研处会同有关处室联合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不得通过项目结项验收:
(一)未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计划任务;
(二)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总结验收文件、资料、数据等,不完整、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任务书中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
(五)技术成果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
(六)存在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行为。
对于结项未通过的项目,由厅科研处给予延期、终止或撤销等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新产品、新装置、新材料、新工艺、新品种、计算机软件、技术标准、论文论著、咨询报告等,一般应注明“吉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和项目编号,未标注的原则上不予列入该项目成果范围。著作类成果必须由出版社正式出版,论文类成果须刊发在公开发行的期刊,研究报告类成果必须有使用单位的采纳证明及原本。
第二十七条 项目研究完成并通过结题验收后,项目全部档案材料应按有关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档案工作规范要求,转交所在学校相关部门,按规定归档。
第七章 项目经费与成果转化
第二十八条 教育厅科研项目资助经费按年度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省教育厅科研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和使用应严格遵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吉林省高校科研课题项目省级资金管理办法》及其补充通知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科研经费。
第三十条 凡使用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三十一条 各高校要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学校项目负责人的直接责任、所在院(系、所、中心等)负责人的主体责任以及学校财务审计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终止和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学校应及时清理账目,编制项目决算上报教育厅,同时将已拨经费的余额按拨款渠道退还,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 科研成果转化的费用和收益,执行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法律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高校应按照国家和吉林省有关规定,制定和落实成果转化的激励政策,促进成果转化。省教育厅将所有验收合格项目成果在项目管理平台进行集中展示,每年评审产生一批最具转化价值的科技类项目和最具决策咨询价值的社科类项目,大力促进项目成果落地转化。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充分发挥对高校教师科研评价的导向作用,突出质量要求,把学术贡献、社会贡献以及支撑人才培养情况放在首位,加强科研诚信,规范科技伦理,保证科技安全。对科研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和学术不端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修订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吉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